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的有效供应能力,确保全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货源充足,品种丰富,市场繁荣,以满足珠海市民美好生活对“菜篮子”产品的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菜篮子”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负责本区域内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品种主要是畜禽蛋、蔬菜、水产品、豆腐制品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珠海工商部门登记、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二)基地正式投产2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等要求,基地达到无公害标准或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豆腐制品企业取得QS认证。

(四)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无公害产品生产标准以上或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具有生产、投入品、销售等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检测设施,或长期(3年以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产品主要供应珠海市场,与本市3家以上单位(企业)签订长期产销对接协议,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市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七)从申报之日起,基地土地(场地)租赁使用年限3年以上。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应具体以下条件:

(一)蔬菜基地:占地面积150亩以上,整齐连片;合理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有机肥料等一种或多种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或采用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工厂化作物栽培基地,占地面积50亩以上,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具有稳定、高产、高品质的生产特点。

(二)畜禽基地: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肉鸭年出栏量4万羽以上,肉鹅年出栏量2万羽以上,禽蛋年产量300吨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且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符合珠海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求;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污染物排放要求,实现粪便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深水网箱(周长40米以上)连片20个箱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设施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第六条 在符合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珠海市“菜篮子”基地:

(一)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实施农业HACCP体系建设;ISO9000GAP等认证;主营产品已获国际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基地主营产品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基地主营产品具有注册商标。

(五)有较齐全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设备设施,监管制度健全,基地产品可实现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

(六)在本市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

(七)与本市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八)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

第七条 “菜篮子”基地产品主要供应珠海本地市场(鉴于我市是水产大市,目前产品主要外销,水产品销售本市市场不作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时间: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发布基地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水产养殖使用证复印件。豆制品企业提供QS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厂场)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纪录档案。

(五)基地及其产品供应珠海市辖区范围的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获得的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十条 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按专业类别分类,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对申报基地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基地的用地情况、合作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认定证书等材料。

  (二)现场考察基地生产环境情况。

  (三)核实基地生产规模,检查生产基地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专业评审组在对上述四项内容进行全面审阅和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交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第十二条 认定。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对通过推荐的基地进行审定,拟定出“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经拟定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候选名单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获得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绿色防控、仓储冷链、质量追溯、直销店(点)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管理、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任务完成,满足珠海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菜篮子”产品的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认定的菜篮子基地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公布,授予牌证,有效期两年。基地所属企业或单位应在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珠海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字样。

第十八条 市、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珠海本地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同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菜篮子”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交当年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

第二十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认定的“菜篮子”基地采取每2年复查审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经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公布确认。

第二十一条 “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检,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如发现“菜篮子”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基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通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并责令督促基地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珠海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称号企业,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申请珠海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直销店(点)建设等。

(三)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珠海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四)同等条件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二)积极配合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三)在基地内组织或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带头开展科学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及周边地区群众(农户)传授上述技术或派发新品种、新技术资料,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五)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珠海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珠海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以下情形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或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经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分级为标准)。

(六)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七)基地规模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的。

(八)到期复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九)虚报或者伪造供应珠海市场产品数量的。

(十)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珠海市“菜篮子”基地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取消的“珠海市菜篮子基地”牌证,并责成基地清除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认定,擅自使用“珠海市‘菜篮子’基地”字样的,市、区农业执法部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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