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渔业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 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频次 |
备注 |
1 |
对审批的用海项目实施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海域使用权人 |
海域使用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情况。 |
实地检查 |
10﹪ |
每半年 1次 |
|
2 |
市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市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渔船 |
是否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是否填写渔捞日志 |
登船检查 书面检查 |
20% |
每年 2次 |
|
3 |
养殖证或水产种苗政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养殖单位 |
是否持有养殖证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证书是否有效 |
实地检查 |
50% |
每月 1次 |
|
4 |
用药情况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养殖单位 |
是否使用禁药 |
实地检查 |
50% |
每月 1次 |
|
5 |
生产日志建立情况 |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养殖单位 |
用药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
实地检查 |
50% |
每月 1次 |
|
6 |
对使用海域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事项实施 单位 |
事项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情况。 |
实地检查 |
10﹪ |
每月 1次 |
根据事项的风险高低实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
7 |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海洋环境保护法》
|
事项实施单位 |
事项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情况。 |
实地检查 |
10﹪ |
每月 1次 |
根据事项的风险高低实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
8 |
对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利用情况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事项实施单位 |
事项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情况。 |
实地检查 |
10﹪ |
每月 1次 |
根据事项的风险高低实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
9 |
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
事项实施单位 |
事项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情况。 |
实地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根据事项的风险高低实际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
10 |
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特种船舶 |
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实地检查 |
10% |
每季度1次 |
|
11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特种船舶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
实地检查 |
10% |
每季度1次 |
|
12 |
对渔港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渔发[2004]第19号) 《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 |
特种船舶 |
对渔港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 |
实地检查 |
10% |
每季度1次 |
|
13 |
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
救生筏检修单位 |
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记录档案是否完整、验证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
实地检查 |
100% |
每年 1次 |
|
14 |
对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
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 |
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记录档案是否完整、验证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
实地检查 |
100% |
每年 1次 |
|
15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证持证单位或个人 |
是否持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书是否有效 |
实地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16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持证单位或个人 |
是否持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证书是否有效 |
实地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二、农业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 查 对 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 查 方 式 |
抽查 比例 |
频次 |
备注 |
1 |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者 |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2)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验的; (3)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品质、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实地检查 |
50% |
每年 2次 |
|
2 |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情况 |
《中华人名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地检查 |
30% |
每年 2次 |
|
3 |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进口兽药 经营企业 |
查验资料: (1)《进口兽药申请表》;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 (3)申请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查验《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批准文号批件;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的,查验《兽药注册证书》;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增加下列材料: (1)《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4 |
兽药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兽药经营 企业 |
(1)有无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有无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有无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生猪定点 屠宰企业 |
(1)有无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无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无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无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无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无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与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厂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合同; (7)有无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畜禽养殖 企业 |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无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无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无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是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动物诊疗 机构 |
(1)有无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无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无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
种畜禽养殖企业 |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否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无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无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无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
9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核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
(1)有无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无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无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无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无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是否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0% |
每年 1次 |
省发证 |
10 |
动物防疫的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 |
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流浪犬安置场所 |
免疫档案、消毒记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疫苗和管理登记管理台账等。 |
实地检查 |
10% |
每季度2次 |
|
11 |
动物检疫的 监督检查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家禽批发市场、家禽待宰点 |
进场检疫、屠宰检疫、运输工具消毒、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 |
实地检查 |
三分之二 |
每月 1次 |
|
12 |
兽医(动物诊疗)行业管理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各动物诊疗机构 |
注册执业兽医师登记情况、处方开具、兽药和疫苗使用及登记等 |
实地检查 |
20% |
每半年1次 |
|
1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 |
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产生的废油和废渣的处理情况、场地消毒等 |
实地检查 |
三分之二 |
每月 1次 |
|
1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四条 |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 |
依法对种植养殖环节,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不含水产品、林产品,不包括运输、藏贮环节)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
现场抽养制养,抽检分离。 |
|
每年 2次 以上 |
市级监督 抽查 |
15 |
农资打假 |
每年初国家六部委联合发文 |
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
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 |
联合检查实地检查 |
|
每年 2次 |
春、秋季农耕时节开展 |
三、水利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抽 查 依 据 |
抽 查 对 象 |
抽 查 内 容 |
抽 查 方 式 |
抽查比例 |
频次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位 |
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情况及水保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10% |
每年 一次 |
|
2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
《水利部关于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规计〔2015〕519号)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
(1)项目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2)项目实施是否与批复的设计一致,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
实地检查 |
20% |
每年 一次 |
|
3 |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申请单位项目法人 |
是否按批发和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
现场检查电话跟踪 |
20% |
每年 1次 |
|
4 |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申请单位项目法人 |
是否按批发和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
现场检查电话跟踪等 |
20% |
每年 1次 |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申请单位项目法人 |
是否按批发和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各项措施 |
现场检查电话跟踪 |
20% |
每年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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